*ST跨境:太原中院駁回原告對公司的起訴
1月11日消息,跨境通寶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跨境通或公司,股票名稱*ST跨境)1月10日晚間發(fā)布關于涉及訴訟進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稱,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披露《關于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134),原告黃家云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太原中院)受理。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關于上述案件的《民事裁定書》。
公告顯示,太原中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黃家云以跨境通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導致其權益受損為由提起的民事賠償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后為第119條),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當事人以自己受到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時應當提交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證明證券虛假陳述事實的存在,以此作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前提條件。目前該司法解釋尚未被廢止或修訂,仍然有效。
本案中雖有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jiān)管局向跨境通發(fā)出的警示函,該警示函并非上述規(guī)定中所涉行政處罰決定。故本案不具備民事案件受理的條件,對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
天眼查資料顯示,跨境通前身是創(chuàng)立于1995年的百圓褲業(yè),前期主要經營服裝零售業(yè)務,在2011年12月8日,深圳交易所A股市場掛牌上市。隨著全球化與互聯網化的發(fā)展,跨境電商行業(yè)快速崛起,公司在2014年7月,通過重大資產重組進入跨境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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