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浩申請撤銷仲裁被駁回
王小孟
2021-07-30 17:18
7月30日消息,天眼查信息顯示,羅永浩與青島金石灝汭投資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公開,案號(2021)京04民特330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羅永浩提出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定書顯示,原告羅永浩訴求法院依法撤銷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742號裁決書。理由為:在仲裁庭未追加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主體參與仲裁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認定錯誤,違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存在枉法裁判情形。
經審查查明:2017年9月,錘子科技公司、羅永浩、金石公司等簽訂《股東協(xié)議》第八條約定有將協(xié)議產生的爭議提交北仲仲裁的仲裁條款。同月,錘子科技公司與金石公司等以及羅永浩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之后,金石公司依據《股東協(xié)議》中的仲裁條款,以羅永浩為被申請人,向北仲提出仲裁申請,北仲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了因《股東協(xié)議》所引起的爭議仲裁案,案號為(2019)京仲案字第5342號。該案適用該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以下簡稱《仲裁規(guī)則》)中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
2021年3月19日,北仲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742號仲裁裁決。
本案中,羅永浩以仲裁庭未追加錘子科技公司為當事人導致案件事實未予查明為由,主張仲裁違反法定程序,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羅永浩就其提出枉法裁判的主張,但并未舉證證明仲裁員存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枉法裁判的情形,即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該法院稱,羅永浩提出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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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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